湖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6年9月修订)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2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5号)《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鄂教政法〔2025〕1号)以及《湖北省教育学会章程》(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等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湖北省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推进本会各类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本会设立各类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各项专业活动。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应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地点、挂靠单位和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申请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工作规程以及发起单位、发起人、办公场所和挂靠单位等相关材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专业活动。本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必须冠以“湖北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组织架构,不得再下设二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各分支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经各分支机构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予以公布。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等。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本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认真落实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1. 每年第四季度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初步设想以书面形式报本会秘书处,便于本会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2. 根据本会的工作安排确定的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要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学会秘书处。 3. 按时改选换届,换届前3个月将换届筹备情况上报本会,经本会批准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 4. 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经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涉及全国性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工作会等活动,与外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以及涉及收费的有偿服务活动,均应事先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如组织教育学会系统省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并对立项课题进行管理和指导;按要求组织省级优秀论文的送审工作;组织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年会等。 第九条 分支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应事先将建议报告报本会审议,由本会通过组织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呈交。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举办竞赛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竞赛活动原则上由相关分支机构承办,由本会主办。活动收费必须坚持非盈利性原则,收费标准须事先核定。活动实施前,承办分支机构要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等,活动结束后必须将竞赛结果报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办的公开或内部刊物(杂志、报纸、信息、通讯)、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书籍、资料、获奖学术成果等,应及时报送本会3份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推荐参加中国教育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候选人或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必须事先征得本会同意,由本会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应向本会提交文字报告,说明目的、内容、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达到的目标等。通知下发前要报本会审核备案,经本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上报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以及与会者对该项活动的评估意见等。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活动,确有必要联合举办的必须得到本会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所有。 分支机构按本会规定发展个人会员。发展个人会员的程序为: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分支机构填写拟发展的个人会员一览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本会审核,由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或专业有偿服务所需的收费票据由本会提供,所收经费按规定交纳税费。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应经本会授权,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印章集中管理。连续两年活动持续且运行规范的分支机构,可申请并填写印章使用承偌书后,取回印章自用。 第十八条 本会遵照省社团管理要求对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于每下一年度年初进行。各分支机构应如期做好每年的年检材料准备工作,按要求填写好本会印发的《湖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学术研究活动,为我省的教育教学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分支机构如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或者连续两年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发展会员等,本会将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该专业委员会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教育学会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