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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学会章程(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上
 


湖北省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 我省从事或服务基础教育的教育工作者、相关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开展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服务于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基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构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评价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推进基础教育数字化,着力提高基础教育育人质量和效率,为我省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环球国际中心230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基础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举办学术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组织开展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学科教学研究成果征集展示、交流研讨等活动,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和优秀成果;

(三)组织开展旨在服务基层学校、引领中小学教师(含幼教、职教、特教)专业发展的教育教学培训活动;

(四)举办旨在提高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的多样性活动;

(五)有针对性的参与兴办教育实体工作,开展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评价等专业服务;

(六)组织教改实验和教育考察活动,服务重大教育决策;承接有关部门转移相关职能,承担有关委托任务;

(七)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教育教学实践及教育科研中有一定成效的教育工作者,经申请可接收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八)宣传、推介本会评选的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协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湖北教育学会  主管:湖北省教育学会  主办: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