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学会
关于启用有关分支机构印章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州教育学会: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教育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湖北省教育学会所属有关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湖北省教育学会中小学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学会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学会中小学德育专业委员会的原印章作废,即时启用新印章。
湖北省教育学会有关分支机构作废印章印模及启用印章印模附后。
湖北省教育学会
2010年9月2日
抄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社科联
抄送:各会长、常务理事,各分支机构,各市、州、县及大型厂矿教育学会,各市、州、县教育局,各市、州、县教科所,各市、州、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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