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规程(试行)
(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湖北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术水平,根据《湖北省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湖北省教育学会设立的学术组织,是湖北省群众性基础教育科研重大学术事项审议、评价、咨询和推广的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学风严谨和相应的学术规范,维护湖北省教育学会的学术声誉,促进湖北省基础教育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从事教育理论研究、教育管理和教育实践的教育工作者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须有较深学术造诣,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教育科研事业,在学术界或基础教育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由会长提名,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长签发并颁发聘书。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会长聘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主任提名,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与学会当届理事会同步),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长期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或因学术不端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的,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免除其学术委员职务。届中因事业发展需要增补委员,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常设性或临时性办事组织,如评议组、课题组、调研组等,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专业或学术事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全面了解湖北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情况,提出教育科学研究指南和重大学术活动的建议,为推动教育科学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条 承担教育科研、教育教学业务指导和教育决策咨询等学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议湖北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重点任务和科研规划。
第十二条 负责湖北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立项和课题结题的评审。
第十三条 负责湖北省教育学会重要教育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十四条 负责湖北省教育学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审。
第十五条 负责中国教育学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部门委托和湖北省教育学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学术项目的评审、鉴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由湖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审议,也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审议一般性学术项目,学术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有效;审议重要学术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有效;学术委员会表决结果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审议重大或特殊学术事项时,学术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与委员相关时,该委员宜回避。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的内容未公布前委员必须保密,维护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的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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