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服务基础教育、推动群众性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湖北省教育学会的要求、规范对本会会员的管理,根据《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第217号)和《湖北省教育学会章程》(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教育学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湖北省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湖北省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湖北省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发展对象:
市(州)、县(市、区)教育学会、基础教育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师范院系、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主要服务于基础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接收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湖北省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湖北省教育学会通过以下途径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一)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二) 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三) 编发学会工作简报; (四) 安排学会领导或有关专家出席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五) 组织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 (六) 组织单位会员考察学习省内外学会工作经验;
(七) 评选表彰学会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 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湖北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一)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 参加湖北省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会; (三) 参加湖北省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专业活动; (四) 完成湖北省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理事单位每年5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元,教育企业会员单位:1万元/年。单位会员会费自愿多交纳者数额不限。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入会:
(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 在教育教学实践及教育科研中有一定的成绩,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工作者,经申请可接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经相关分支机构讨论通过或单位会员推荐报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办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每人每年会费60元,每个登记缴费周期为5年,共300元。个人会费自愿多交纳者数额不限。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科研评奖;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六) 宣传、推介本会评选的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宣布除名。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无故不参加省学会组织的活动,不承担省学会交办的任务,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证作废。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所在组织讨论通过并经常务理事会核准,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北省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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