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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湖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23号)和《湖北省教育学会章程》(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以及民政部、湖北省民政厅有关社团管理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湖北省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使本会群众性学术活动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本会设立各类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各项专业活动。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217号)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应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地点、挂靠单位和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申请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分支机构工作规程、分支机构发起单位及发起人、办公场所和挂靠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专业活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湖北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或者“湖北省教育学会××分会”的全称。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主任或理事长、秘书长)由各分支机构提名并上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经过各分支机构表决通过后方能予以公布。

第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教育政策,遵守本会《章程》。如有违法违纪等责任事件发生,将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本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认真落实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1. 每年第四季度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初步设想以书面形式报本会秘书处,便于本会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2. 根据本会的工作安排确定的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要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学会秘书处。    

3. 按时改选换届,换届前3个月将换届拟任分支机构领导成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以及换届筹备情况上报本会,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筹备召开换届会议。

    4. 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经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涉及全国性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工作会等活动,与外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以及收费的有偿服务活动均应事先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如组织教育学会系统省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并对立项课题进行管理和指导;按要求组织省级优秀论文的送审工作;组织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年会等。

第七条  分支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应事先将建议报告报本会审议,由本会通过组织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呈交。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举办竞赛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竞赛活动原则上由相关分支机构承办,由本会主办。活动收费一定要坚持非盈利性,其标准要事先核定。活动实施前,承办分支机构要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等,活动结束后,必须将竞赛结果报本会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办的公开或内部刊物(杂志、报纸、信息、通讯)、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书籍、资料、获奖学术成果等,应及时报送本会3份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推荐参加中国教育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候选人或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必须事先征得本会同意,由本会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应向本会提交文字报告,说明目的、内容、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达到的目标等,通知下发前要报学会审核备案,经学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有盈利行为。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上报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以及与会者对该项活动的评估意见,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活动,认为有必要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必须得到学会的批准,如果私自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活动,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所有。

分支机构可按本会规定发展个人会员。发展个人会员的程序为: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分支机构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分支机构填写拟发展的个人会员一览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本会审核,由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收取的会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本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或专业有偿服务所需的票据,由本会提供,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除按规定交纳税费外,上缴2% 的学术或专业指导费。活动的经费不得坐收坐支,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本会遵照省社团管理要求,对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于每下一年度年初进行。各分支机构应如期做好每年的年检材料准备工作,按要求填写好本会印发的《湖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学术研究活动,为我省的教育教学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分支机构如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活动材料、发展会员和缴纳会费等违反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给予限期整改或撤消该专业委员会并收回印章的处罚。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湖北教育学会  主管:湖北省教育学会  主办: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