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学会字[2009]033 号
湖北省教育学会
关于个人会员入会、办证、缴纳会费的意见
根据《湖北省教育学会章程》和《湖北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入会、办证、缴纳会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学会章程》第九条第3款“个人会员经相关分支机构讨论通过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办证” 的规定,由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受理个人会员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审核办证。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受理个人会员申请时应填写湖北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一览表,按统一编号要求依申请先后顺序编号。为便于个人会员统一管理,个人会员证实行八位数统一编号,第一至四位数字为分支机构、单位会员的组织机构代码,五到八位数为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办证受理顺序号(编号方式见附件)。
第三条 为规范个人会员办证管理,个人会员证改为卡片式(原会员证作废),每年9月份为个人会员证申请办证集中受理期,10月下旬为集中领证时间。
第四条 在规定时间段完成会员申请受理工作后携带《湖北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一览表》(纸质稿和电子稿)到学会秘书处申请办证。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审核《湖北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一览表》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六条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的规定,省教育学会委托各专业会员、单位会员收取个人会员会费,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在发展个人会员时按每年每人30元的标准收取,另收取会员证工本费10元。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按每四年一个收费周期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办证工本费全额上交省教育学会。
第九条 学会个人会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网上管理,所有在册会员名单分批在网上公布。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证编号段一览表
附件2:湖北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证编号段一览表
附件3:湖北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一览表
湖北省教育学会
200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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