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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5-1-11
 
鄂规范中介[2004]6号

各市、州、县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湖北省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2004年11月29日



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04]14号文件精神,现就整顿规范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职务的机关在职干部,在其任期届满后不得再继续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而在行业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在职干部,必须在2005年1月31日前辞去所兼职务。
二、凡在行业协会中兼任秘书长职务的机关在职干部,在本届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兼任秘书长。但担任专职秘书长的除外。
三、行业协会没有独立帐号或财务由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5年1月31日前设立独立帐号,其业务主管单位在应进行审计、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监督有关业务科、处(室)将财务移交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按照《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四、行业协会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科、处(室)合署办公,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无独立办公场所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5年1月31日前整改到位,行业协会办公场所须悬挂行业协会会牌、登记证书。
五、凡是未达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会员数量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5年1月31日前补足。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会员范围和“入会自愿”的原则发展会员,不得强制发展会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发展会员。
六、对因机构改革或职能的调整,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变更登记。不能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应予注销。
七、对一部分1998年10月以前成立的业务范围宽泛、行业特点不明显、难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应依法依规注销,或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重新界定业务范围,协会申请更名。
八、对于行业划分过细、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同相似,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应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合并、重组或注销方案,并负责实施。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行业协会分别由两个以上业务部门主管的,由编制部门裁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后,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提出合并或注销方案,并负责实施。
九、民政部门要严格核准行业协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对于过去已核定,但现在情况已发生变化的,要在这次整顿规范过程中重新核定。章程重新核准的行业协会应在半年内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程序相应调整会员和行业协会领导成员。
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凡一人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2005年1月31日前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又以同样的名称在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编制部门应注销其事业单位登记。今后,编制部门不得审批含有社团名称的事业单位,已审批的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更名。
十一、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所在行业日益萎缩,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以及无经费来源、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行业协会,应依法注销或撤销。
十二、现行国家政策允许行业协会办实体,但不允许行业协会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业协会自办或合办的经营性实体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行业协会以自身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0日内终止业务,并承担有关责任。
十三、民政部门是各类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一律为非法组织。已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批准成立并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必须在2005年1月31日前到民政部门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取缔。
十四、各级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存在以上问题的行业协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行业协会,劝其注销;3个月内不申请注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
十五、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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