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鄂办发\[2005\]19号“关于加强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
第三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接受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湖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管理。
第四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服务。自主营运,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在举办面向社会的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讲坛、论坛等业务活动以及开办互联网站、举办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时,须事先向湖北省社科联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相应活动。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以上各类活动。
第六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每季度向湖北省社科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同时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
第七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接受境外捐助要书面报告。
第八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按有关法规按时参加年检。一年年检不合格责令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给予撤销。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遵守本“暂行规定”的行为,省社科联将给予责令整改、警告、直至给予撤销等处罚。
本规定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自湖北省社科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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